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组成并开始工作。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由60名议员组成。其议员以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为主体,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临时立法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的20%。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由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具体办法由筹委会确定。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有关立法会议员的其他条件。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任务是:
1、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常运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并根据需要修改、废除法律;
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3、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4、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5、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6、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主席参与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6名香港委员的提名;
7、其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前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处理的事项。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审议、通过的有关法律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实施。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工作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为止,时间不超过1998年6月30日。
在这次会议上,委员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我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作出解释。
会议公报指出:
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问题是香港社会提出的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筹委会对此作出过渡性安排是必要的。
会议指出,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重要里程碑。香港广大同胞和社会各界普遍希望届时在香港举办各类庆祝活动,因此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将有利于统一筹划、组织全港性民间庆祝活动。